中恒万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EXFBXK: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河源万达项目(01/02/03)一体化腻子专业分包工程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5-10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承揽河源万达(01/02/03)一体化腻子专业分包项目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5-6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询问调查并足额清偿尹振洲、彭俊芝等6名劳动者自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报酬共计338372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等有关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多次通知逾期不接受调查配合处理,导致劳动者多次上访到信访部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20000元。
二、被告知单位发生欠薪,我局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70000元(人民币柒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粤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