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送达(2025)粤1602执4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局注销张骏名下位于河源市东源县县城规划区新河大道以西Ⅰ区浩创·花语城3栋701号房的不动产权证及该房产的抵押登记。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明号(抵押权) | 抵押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粤(2022)东源县不动产权第0004943号 | 张骏 | 粤(2022)东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750号 | 丘详生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441625115108GB00293F00030254 | 河源市东源县县城规划区新河大道以西Ⅰ区浩创·花语城3栋701号房 | (2025)粤1602执4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
东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