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2026〕1号
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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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富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污水处理项目(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下游顺天镇滑滩村处理上坝水河道及农田受污染情况,现场发现上坝水河道(黄果沥段)堆积大量水浮莲,水体呈现富营养化状态,周边农田积存受养殖废水污染的积水。经核查,2026年1月21日下午2时,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项目,养殖区养殖废水管道堵塞,发生污水溢流情况,大量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上坝水,持续时间约1小时,造成下游水体及周边农田环境污染。
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及时严格按照环境应急响应流程图和应急响应行动程序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大量水污染物进入下游水体及周边农田。
综上,你公司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1月29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 2026年1月29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1月29日制作);
4.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提供);
5.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提供);
6.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提供);
7.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陈建勇授权委托书一份(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提供);
8.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运营协议
9.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1月29日提供)。
以上证据1-3证明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 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4-8证明广东诚汇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9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6年2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1号),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污染的上坝水河道及周边农田进行清理与修复,消除污染影响;对养殖区内所有废水收集、处理及排放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检修,确保无泄漏、无溢流隐患;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与妥善善后,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全程闭环。
2026年3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1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2月3日印发,2月5日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1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28日印发,3月2日送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元(¥67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系 人:袁 媛
联系电话:0762-8831395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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