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水务局关于杨超辉未按照期限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公告
当事人杨超辉于2026年3月15日至24日在柳城镇晶鑫石英厂附近河道管理范围实施非法填河,倾倒渣土、工业垃圾,涉及填埋河岸线约381.12米,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总面积约38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行罚字〔2026〕第3号),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责令于法定期限内缴纳。后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送达《履行水行政处决定催告书》(东水强催告字〔2026〕第3号),催告当事人杨超辉限期于2026年5月9日缴纳罚款,现催告期限届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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