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2026〕4号
东源县迪威石英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338296080R
住址:东源县柳城镇下坝村小组塘步
法定代表人:蔡务
东源县晶鑫石英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543QYU9L
住址:东源县柳城镇下坝村塘佈
法定代表人:杨辉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上级转来线索,3月22日16时左右无人机航拍视频显示,一艘作业船上2人正将东源县迪威石英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公司)与东源县晶鑫石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鑫公司)相邻处岸边及水体中沉积的泥沙抽吸后排放至东江中心,东江整片水域呈现出黄白色的浑浊状态。3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迪威公司未开工,正在进行设备升级改造,晶鑫公司未开工。经调查,视频中岸边沉积的泥沙是因迪威公司与晶鑫公司地势低,连年汛期雨水夹杂泥沙冲刷,导致厂区上方Y001线道路泥沙、厂内碎料灰尘夹杂着石英砂粉被冲进东江,在岸边形成堆积,视频岸边沉积的泥沙混合石英砂估测约为200立方。2026年3月22日,迪威公司与晶鑫公司共同出资,由迪威公司临时聘请陈德兵清理岸边沉积的山砂泥沙夹杂石英砂,陈德兵驾船用移动泵机加4根拼接橡胶管将岸边的沉积物抽至江中心,造成东江河道大面积浑浊,3月23日已停止作业。迪威公司与晶鑫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共同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迪威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4日制作);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晶鑫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4日制作);
3.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4日制作);
4.现场视频证据一份(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于2026年3月22日制作);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迪威公司何忠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5日制作);
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晶鑫公司杨志超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5日制作);
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迪威公司陈德兵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5日制作);
8.迪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迪威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9.晶鑫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晶鑫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10.迪威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迪威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11.晶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晶鑫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12.迪威公司对何忠炜授权委托书一份(迪威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提供);
13.晶鑫公司对杨志超授权委托书一份(晶鑫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14.迪威公司对陈德兵授权委托书一份(迪威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15.何忠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忠炜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16.杨志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志超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17.陈德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德兵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18.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以上证据1-7证明迪威公司、晶鑫公司存在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共同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8-17证明迪威公司、晶鑫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18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迪威公司、晶鑫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6年3月27日,我局向迪威公司、晶鑫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4号),责令迪威公司、晶鑫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立即清理已倾倒的固体废物和岸边沉积的山砂泥沙夹杂石英砂,交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并将清理处置台账报我局”,同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30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迪威公司、晶鑫公司已对倾倒的固体废物和岸边沉积的山砂泥沙夹杂石英砂完成清理并妥善处置。
2026年3月31日,我局向迪威公司、晶鑫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迪威公司、晶鑫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4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7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4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31日印发送达);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迪威公司、晶鑫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30日制作);
4.复查照片证据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30日制作)。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第七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4.7裁量标准:处罚依据“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实际费用为12000元),裁量起点1/3,裁量要素“ 涉及量为10吨以上”(权重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天以下”(权重0 %),“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权重0%),“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权重0%),裁量计算得出对迪威公司、晶鑫公司罚款金额为(1/3+1/4+0%+0%+0%)×3×(实际清理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10万元×1.75=17.5万元。鉴于该共同违法行为由迪威公司和晶鑫公司共同出资、迪威公司临时聘请人员实施,根据双方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过错程度,对两家公司的责任予以区分,迪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晶鑫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此责任划分无异议。结合迪威公司、晶鑫公司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拟对迪威公司、晶鑫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迪威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罚款晶鑫公司人民币: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迪威公司、晶鑫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迪威公司、晶鑫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系 人:袁 媛
联系电话: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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