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2026〕5号
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53B4HB82
住址:东源县柳城镇下坝村群先生产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德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柳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你公司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建设厂房内一条烘干线、一台筛选分级产品设备,露天场地一条选矿及水洗生产线,因市场经营行情不好,至今未投产;未办理环评审批等环保手续,存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2)你公司清扫卫生,用吨袋装置水泥废料、泥浆等固体废物(公司场地给私人搅拌厂短期经营产生),合计约77个吨袋(选矿生产线旁硬底化地面上堆放约12个,沿岸及道路边堆放约65个),重量约80吨(具体以实际称重为准),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4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 2026年3月24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 2026年3月24日制作);
4.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提供);
5.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提供);
6.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杨超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提供);
7.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对杨超辉授权委托书一份(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提供);
8.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4日提供)。
以上证据1-3证明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违法 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4-7证明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8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5号),责令你公司“于一个月内将‘未批先建’的生产线恢复原状;停止‘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将你公司区域内堆放的固体废物(合计约77个吨袋,重量约80吨,具体以实际称重为准)全部清理过磅后交有处理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妥善处置,形成处置记录台账及时报我局”,同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
2026年3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5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7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5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31日印发送达);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你公司生产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法定追溯期,故依法不予立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第七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4.7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3,裁量要素“ 涉及量为10吨以上”(权重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权重1/4),“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权重0%),“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权重0%),裁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1/3+1/4+1/4+0%+0%)×3×(实际清理费用为8356元,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100000×2.5=250000(元)。
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系 人:袁 媛
联系电话:0762-8831395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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