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2025)粤0112执恢3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局注销叶国才、叶三娣名下位于东源县城工业开发区站北小区新河中央南区9栋2101号的不动产权证及该房产的抵押登记。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明号(抵押权) | 抵押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粤(2022)东源县不动产权第0002223号 | 叶国才、叶三娣 | 粤(2022)东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066号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441625115108GB00501F00050049 | 东源县城工业开发区站北小区新河中央南区9栋2101号 | (2025)粤0112执恢3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
东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