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6)粤16执2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局注销王欣欢、罗成名下位于东源县城规划区新河大道以西地块东城豪庭3栋903号房的不动产权证及该房产的抵押登记。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明号(抵押权) | 抵押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粤(2022)东源县不动产权第0004805号 | 王欣欢、罗成 | 粤(2022)东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079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东源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441625115108GB00780F00080071 | 东源县城规划区新河大道以西地块东城豪庭3栋903号房 | (2026)粤16执2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
东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