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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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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东罚〔2026〕9号


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32149927R

  住址:东源县仙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动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纸箱加工作业,水墨车间生产线正在运行,配套的压泥机、加药机等环保设施均未开启。水墨车间地面沟渠内积存有黑色废水,厂区内部分污水沟渠及总排口处可见黑色废水正在排放,厂区总排口正对衙门沥约200米方向,发现有黑色废水,通过政府新修建的纳污管道流至衙门沥205国道桥下。你公司上述行为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13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13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陈德勇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16日制作)

  4.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河东环监测(2026)第012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

  5.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

  6.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

  7.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对陈德勇授权委托书一份(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

  8.陈德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德勇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

  9.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含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

  10.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一份(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

  1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

  以上证据1-4证明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5-8证明你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9-10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证据11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6年4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9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限期15日内清理衙门沥河道内(厂区总排口至205国道桥下)淤积的黑色废水、妥善处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30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你公司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检修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用吸污车清理衙门沥河道内的黑色废水,并对排污坑塘完成清淤工作。

  2026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9号)及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16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河源新奇源纸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30日制作);

  3.复查照片证据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30日制作);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9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5月6日印发送达)。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 水防治类 第八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裁量要素“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权重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整改”(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5天以下”(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权重0%),裁量计算得出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10%+0%+0%+0%+0%+8%+0%)×100万元=18万元。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系 人袁  媛 

  联系电话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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