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2026〕6号
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39803498X1
地址:东源县蓝口镇培群村望牛岗
法定代表人:廖文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24日,我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主要经营石英板材加工,建有4条全自动石英石板材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100万㎡石英石板材,配套建设有“UV光解”、活性炭吸附、脉冲布袋除尘、喷淋塔、废水处理站等处理设施,目前2条生产线在产,2条生产线停产,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抛光渣(废水处理设施压榨的污泥)和废石英板材边角料(修边工序产生)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7月至2026年3月期间擅自将抛光渣和废石英板材边角料共约800吨倾倒堆放至柳城镇下坝村群先生产小组旁东江沿岸,倾倒至东江边沿岸约400吨、厂房内堆放约400吨。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4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4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5日制作);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4日制作);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超荣矿业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4日制作);
6.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7.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文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8.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经理陈荣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9.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文汉对陈荣华授权委托书一份(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10.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5日提供)。
以上证据1-5证明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违法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责任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6-9证明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10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6年3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6号),责令你公司“停止“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将你公司倾倒、堆放至柳城镇下坝村群先生产小组的抛光渣和废石英板材边角料全部清挖过磅后交有处理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妥善处置,形成处置记录台账及时报我局”,同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9日到柳城镇下坝村群先生产小组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6号)要求,已停止“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抛光渣和废石英板材边角料全部清挖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2026年3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6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3月26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6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31日印发送达);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广东威洋实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29日制作);
4.复查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4月29日制作);
5.对账单(转运利用处置费用)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4.7 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 倍”,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裁量百分值总和(起点1/3+涉及量10吨以上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4+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0)×拾万元×3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系 人:袁 媛
联系电话:0762-8831395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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