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样(河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52XCWX2):
本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应急罚〔2024〕22号,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应急罚〔2024〕22号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
2023年11月30日16时许,在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厂发生一起1名工人在仓库棚顶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认定,涉事公司品样(河源)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没有在通往仓库棚顶作业场所及周边活动范围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缺失必需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风险辨识能力,盲目进入危险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对东源柳城“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2.《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东源柳城“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东府函〔2024〕152号1份,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经东源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3.《东源柳城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1份,证明涉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事故调查组制作陈志明、陈志强、廖敬香的《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证明品样(河源)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5.东源县公安局船塘派出所制作陈志强、陈志明、刘积富、廖可武薛标润等9人《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品样(河源)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企业事发时尚处于设备调试阶段,未正式生产运营,且在事故发生后又因公司面临巨额赔偿等原因,已停产停业,并遣散人员,公司已名存实亡,充分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予以从轻处罚,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人民币330000元(叁拾叁万元整)罚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特此公告
东源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