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东源县朗正游泳馆)
东源县朗正游泳馆(法人代表:陈珊城):
因你馆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馆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已公告送达生效,但你馆至今仍未按规定缴纳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向你馆发出《催告书》(东卫公催〔2025〕001号)。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馆公告送达《催告书》(东卫公催〔2025〕001号)。请你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前述《催告书》(联系电话:0762-8831330),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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