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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承包河源市ZX-D02-03-01地块建设工程项目(河源市华丰世纪国际贸易中心混凝土劳务分包工程)拖欠劳动者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被拒绝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1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河源市ZX-D02-03-01地块建设工程项目(河源市华丰世纪国际贸易中心混凝土劳务分包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谢赵强、牟兴忠、吴正强、钟禄贤、吴道英、钟寿国6名劳动者自2023年2月15日至8月5日期间的报酬共计86801元的问题。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8号)责令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16-9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邮政特快专递凭证、邮件轨迹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支付谢赵强、牟兴忠、吴正强、钟禄贤、吴道英、钟寿国6名劳动者自2023年2月15日至8月5日期间的报酬共计86801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