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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县金新种猪场)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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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东罚〔2025〕3号



东源县金新种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5MA54GGRF57

  住址:河源市东源县黄田镇白溪村

  法定代表人:江金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8日,我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种猪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种猪场因抽水管道堵塞,导致粪污废水通过场门口雨水沟流至场门口氧化塘,经灌溉水渠流至白溪河,场后山及周边荒地有粪污污染现象,经县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在场门口水塘、白溪河等点位取样监测,发现你种猪场门口水沟化学需氧量超标0.3倍、氨氮超标0.01倍、总磷超标12.9倍;场门口氧化塘出水化学需氧量超标5.9倍、氨氮超标3.8倍、总磷超标19.4倍,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金新种猪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2月8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2月8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金新种猪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2月10日制作);

  4.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河东环监测(2025)第003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2月10日提供)

  5.东源县金新种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东源县金新种猪场于2025年2月8日提供);

  6.东源县金新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944162500000107)一份(东源县金新种猪场于2025年2月8日提供);

  7.东源县金新种猪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2441625MA54GGRF57)一份(东源县金新种猪场于2025年2月8日提供);

  8.东源县金新种猪场法定代表人江金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金新种猪场于2025年2月8日提供);

  9.东源县金新种猪场张科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金新种猪场于2025年2月8日提供);

  10.东源县金新种猪场对张科俊授权委托书一份(东源县金新种猪场于2025年2月8日提供);

  1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2月8日提供)。

  以上证据1-4证明东源县金新种猪场违反不得超标排放畜禽废弃物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5-10证明东源县金新种猪场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11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种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5年2月10日,我局向你种猪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3号),要求你种猪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治污设施,确保废水回用灌溉不外排,七天内清理外排污染痕迹,一个月内清理积存废水粪渣,同时告知你种猪场逾期未改正的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0日到你种猪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种猪场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3号)要求,已停止废水外排,废水经沼气池、沼液池处理后用抽粪车抽至山林灌溉回用,外排粪污污染痕迹已全部清理。

  2025年3月10日,我局向你种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5〕3号),告知你种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种猪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3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2月10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5〕3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0日印发送达);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金新种猪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3月10日制作);

  4.复查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3月10日制作)。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二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50%以上,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结合你种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种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种猪场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种猪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种猪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系 人林红娜

  联系电话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东罚〔202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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