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2025〕4号
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5MA4XKKWF4C
经营者:何燕辉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黄村镇正昌村坪田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执法检查,农场主要经营生猪养殖,检查发现你农场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存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3月11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3月11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3月13日制作);
4.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于2025年3月13日提供);
5.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经营人何燕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于2025年3月13日提供);
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3月15日提供)。
以上证据1-3证明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违反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经营者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4-5证明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和相关经营者主体资格情况;证据6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5年3月17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4号),责令你农场“停止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7日内维修好相关环保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同时告知你农场逾期未改正的后果。你农场在2025年3月18日对废水处理设施故障问题完成维修整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到你农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农场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4号)要求,已完成污染物处理设施故障问题维修整改,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2025年3月24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5〕4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农场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农场于2025年3月28日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酌情减轻处罚金额,主要陈述申辩理由是对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故障未运行问题,你农场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已立即维修,现可正常运行。经复核,我局对你农场提出的酌情减轻处罚金额的申请予以采纳,理由你农场已深刻认识问题严重性,已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4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3月17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5〕4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24日印发送达);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3月24日制作);
4.复查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3月24日制作);
5.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份(东源县黄村镇富民家庭农场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2025年3月28日收到你农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份,你农场积极配合我局工作,2025年3月18日已完成整改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我局经研究讨论,考虑到你农场在我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7日内维修好相关环保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消除或减少污染影响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农场从轻处罚。
结合你农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农场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农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农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 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 系 人:林红娜 联系电话: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