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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和支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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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3-002

东府办〔2023〕2号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经八届67次县委常委会议和九届2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东源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和支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1日  



东源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和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和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中共东源县委办公室、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9〕5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中央、省、市等下达我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中,涉农资金等上级有明确审批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科学决策,规范分配。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和“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

  (二)统筹整合,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优先保障上级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将专项资金分配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过于分散。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除列入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从全流程预算管理转变为聚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放开预算执行。审核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县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办理县级专项资金设置和新增事项。审核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方案。

  第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县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分管专项资金和部门项目库的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分管县级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资金使用台账,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完成任务清单明确的各项任务,实现既定绩效目标。

  第三章  分配审批流程

  第七条  资金分配方式。所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必须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积极推广因素法分配,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将相关工作要求量化为具体因素,按公式化计算,分配到具体用款单位。实行项目制管理的,应提前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入库,分配到具体用款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

  第八条  上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用款计划并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后,交由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其中,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是乡镇、村的,统一由乡镇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拨款。

  (二)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

  1.上级已明确规定了支出标准、分配因素或承担比例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后,交由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2.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呈批:分配的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县领导审批;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批;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经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的县领导依次审核后,报县长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且涉及多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先由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方案,再由县财政部门综合汇总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以下程序呈批:分配的资金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批;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经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核后,报县长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县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年初预算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二)年初预算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项目、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并结合相关领域收到的上级专项资金情况,统筹考虑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  新增县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立或追加专项资金,如因特殊情形确需新设立或追加专项资金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并填写《东源县财政资金审批表》(详见附件1),经县财政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按以下权限审批:新增3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财政的县领导审批;新增3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报分管财政的县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新增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依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定。

  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的专项资金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依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县业务主管部门未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需求)导致逾期未下达,属于县级专项资金的,按规定收回县级财政统筹;属于上级专项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专项资金调整、调剂程序按《中共东源县委办公室、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9〕5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后,于7日内向县业务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文件,除到人到户专项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文件抄送分管县领导。对于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县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原则上于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填写《东源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批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明确的程序呈批。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方案完成审批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于7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并明确专项资金任务清单、使用负面清单、绩效目标等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交由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支出情况的检查指导,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十七条  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无正当理由、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部门主管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县财政部门。实施周期内,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强化财经纪律主体责任,所有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的分配、审批流程办理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原《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源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536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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