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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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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3-006



东府办〔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源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八届84次县委常委会和九届2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东源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东源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源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东源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东源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包括:

  (一)东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依法授权东源县财政局(东源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由东源县财政局加挂东源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一级企业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

  (三)二级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

  同一一级企业下属的二级、三级企业统称该一级企业权属企业。

  第四条县政府依法授权县财政局(国资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审议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成立东源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管理委员会(简称“投委会”),作为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工作领导决策机构,代表县政府统筹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县国有企业投融资重大事项。具体由县政府另行发文明确。

  县财政局(国资局)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管资本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灵活运用审批、核准、审核、备案、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东源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组织实施与协调机构,协助县财政局(国资局)做好备案、初审、监督指导等工作,同时承担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智库职能。

  县属企业负有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并对下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审核下属企业重大事项,并向审批、核准、备案单位提报相关材料。

  管理权限及程序参照本办法中具体事项的详细规定进行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需报批事项外,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等自主决策。

  第五条为更好地落实监管责任,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根据监管事项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第二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一节  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县属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县属全资一级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县财政局(国资局)行使股东会职权,县财政局(国资局)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七条县属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县属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八条依法依规,“一企一策”制定完善企业章程。企业章程的起草与修订按照以下权限进行报批:

  (一)一级企业的章程,由出资人机构或一级企业董事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由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二)二级企业的章程,由二级企业股东或董事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经其股东审定,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三)三级企业的章程,由三级企业股东或董事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由其股东审定。

  第九条县属企业应当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企业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组织、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十条县属企业应当制定党组织、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例外)、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议事规则,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二节企业负责人任免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包括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内部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副总经理等。其中,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三年,同一企业任期达三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

  第十三条一级企业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县管干部,任免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除董事长、总经理、职工董事外的其他内部董事由县财政局(国资局)提名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县财政局(国资局)、县国资中心按相关规定考察审定后,由董事会按规定任免。二级企业负责人的任免需经县财政局(国资局)、县国资中心按相关规定考察审定后由一级企业董事会按规定任免。三级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由其所属上级企业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县属企业中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由其所属一级企业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方案,经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初审,县政府审批后,依法组织开展市场化选聘、考察,按规定程序聘任。

  第十五条一级企业的监事长、专职监事经县审计局考察审核,由县财政局(国资局)委派至企业。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县属企业的监事由其上一级企业委派。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国资局)委派的一级企业非职工代表董事、县审计局委派的一级企业非职工代表监事实行报告制度,须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局)、县审计局报告企业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七条县属企业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节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县属企业负责人的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县属一级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国(境)由县委组织部参照县管干部出国(境)流程审批和管理;县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出国(境)由县财政局(国资局)参照县直单位非县管干部和工作人员出国(境)流程审批和管理;县属企业其他人员出国(境)由所属企业参照县直单位非县管干部和工作人员出国(境)流程审批和管理。

  第十九条县属企业推行定岗定员,实行人员总额控制。县属企业应制定定岗定员方案,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企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重点,在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员额总数内,编制本企业年度用人计划,年度用人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一级企业汇总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年度用人计划,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企业人员招聘应根据经审定的年度用人计划,由企业自主实施,原则上公开招聘,从严控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企业人员招聘须按照岗位需要与专业相匹配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企业不得无故突破定岗定员方案中的员额控制,如确有需要,应制定相关方案,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每年度末,一级企业应汇总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条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员退出机制,完善县属企业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调整、辞职、退休制度。

第四节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企业年金。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并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一级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工作。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方案应包括企业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和支付给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总额。一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由一级企业报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一级企业核准后,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三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其所属上级企业核准。县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一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县财政局(国资局)、县国资中心制定考核方案,其中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一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研究确定,其中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由一级企业参照一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提出考核方案,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后,由一级企业负责执行;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需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三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其所属上级企业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一级企业中实行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考核方案由一级企业制定,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上报县政府审批。一级企业董事会实施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经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确定。一级企业外部董事、专职监事薪酬管理和考核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一级企业及二级企业的员工绩效考核方案由本级企业按照内部相关规定制定,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后,由一级及二级企业自主实施,考核结果由一级企业汇总,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三级企业的员工绩效考核方案,由其所属上级企业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企业应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相应退出机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发展战略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县属企业发展战略编制与调整,以及主营业务的确定与变更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一级企业的发展战略编制与调整,以及主责主业的确定与变更,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二)二级企业的发展战略编制与调整,以及主责主业的确定与变更,由二级企业提出方案,经一级企业审批,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三)三级企业的发展战略编制与调整,以及主责主业的确定与变更,由三级企业提出方案,由其所属上级企业审批。

第二节全面预算

  第二十八条一级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开展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完善预算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编制预算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企业应将薪酬总额、投融资计划、成本及费用、盈利等主要经营收支活动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一级企业年度预算草案由县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定;二级企业年度预算草案经一级企业审定后,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三级企业年度预算草案,由其所属上级企业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县属企业年度预算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一级企业及二级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需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并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三级企业年度预算调整,由其所属上级企业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国资局)、县国资中心监督一级企业的预算落实情况,一级企业跟踪与监督其权属企业的预算落实情况,一级企业及二级企业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按季度形成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县国资中心及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三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三条一级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县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一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

  (二)股息和股利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

  (四)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三十五条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利润分配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事项,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四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对外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

  (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

  第三十七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性要求:

  (一)    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三)    不得从事操控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企业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第三十八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企业股权的,还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初审或备案,经初审、审批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的价值参考。

  第三十九条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须由县财政局(国资局)审定的投资项目,县财政局(国资局)视需要可要求企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一级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涉及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报县政府(投委会)研究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县国资中心依据企业主责主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材料后,向企业反馈修订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或计划外追加投资的,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四十三条县属企业所有单体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单项拟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根据内部流程及相关规定决策;一级企业可结合该规定并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其权属企业的投资决策管理权限;

  (二)单项拟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流程执行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三)单项拟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提出投资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四)单项拟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企业提出投资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再报县政府(投委会)审批。

  以上项目中涉及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需报县政府(投委会)研究审定。

  第四十四条对需要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县政府(投委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程序性材料。包括党组织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以及其他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中列示的程序性文件;

  (二)专业论证材料。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含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投资意见书或其他形式报告作为项目决策的专业依据;

  (三)其他类材料。项目请示文件、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合作意向书、政府批文等材料。

  第四十五条企业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类型的,其投资审批管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企业涉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由企业提出投资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报县政府(投委会)审批。

  第四十七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或投资项目比原计划滞后2年以上实施的,重新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五节融资、担保及借款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十九条一级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年度融资计划,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五十条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融资对应标的或项目、融资成本等;

  (二)年度偿债计划。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度融资计划的调整或计划外融资的,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第五十二条企业涉及项目融资的,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明资金来源、融资方案等内容,并与对应的投资项目权限一并进行报批。

  第五十三条县属企业所有融资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单项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根据内部流程及相关规定决策;一级企业可结合该规定并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其权属企业的融资决策管理办法或权限;

  (二)单项融资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流程执行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三)单项融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四)单项融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企业提出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再报县政府(投委会)审批;

  (五)单个项目进行多笔融资的,按该项目累计融资总额参照上述标准履行相应程序。

  对于融资成本超出限制成本(若有)或达到企业资产负债率警戒线(如无明确,按65%确定)后的融资,无论额度大小,均需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再报县政府(投委会)审批。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第五十五条企业单笔对外担保500万以下的,由企业根据内部流程及相关规定决策,一级企业可结合该规定并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其权属企业的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或权限;对外担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流程执行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对外担保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对外担保5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再报县政府(投委会)审批。

  当县属企业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或对单个企业担保额累计达到本企业单体报表净资产的20%时,新增担保无论额度大小,均需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再报县政府(投委会)审批。

  原则上县属企业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需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再报县政府(投委会)审批。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第三方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企业单笔对外借款500万以下的,由企业根据内部流程及相关规定决策,一级企业可结合该规定并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其权属企业的对外借款决策管理办法或权限;对外借款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流程执行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对外借款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对外借款5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再报县政府(投委会)审批同意。

  当县属企业对外提供的借款额累计达到本企业单体报表净资产的50%时,新增对外借款无论额度大小,均需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再报县政府(投委会)审批。

  第五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担保及借款,但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融资担保、融资贷款业务类型的除外。

第六节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一级企业应依法编制本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权属企业的合并报表,定期进行财产清理,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于每月15日前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本企业上个月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送县国资中心及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六十条县国资中心定期分析一级企业财务报表,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上报县财政局(国资局)。

  第六十一条县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制度,其中一级企业需按要求向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报送以下内容:

  (一)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二)国资监督管理专项报告;

  (三)年度改革发展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第四章 产权管理

第一节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

  第六十二条企业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情形的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一级企业的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由县财政局(国资局)提出方案后,报县政府审定。县国资中心协助推进相关工作;

  (二)二级企业的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三)三级企业的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由其所属上级企业提出方案,报其所属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审批;

  (四)发生上述相关经济行为的县属企业应当在履行相关部门程序后,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二节  增减注册资本

  第六十三条县属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事项,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一级企业及二级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事项,由一级企业申请,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县财政局(国资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企业注册资本增减的监督管理;一级企业负责二级企业注册资本增减的管理,并及时向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报告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情况;

  (三)三级企业注册资本增减的管理,由其所属上级企业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节  产权无偿划转

  第六十四条县属企业产权无偿划转事项,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一级企业系统内部的企业间产权无偿划转,由所属一级企业审批,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二)一级企业间(含一级企业权属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提出,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三)县属企业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无偿划转,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节  产权转让

  第六十五条县属企业产权转让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一级企业系统内部的国有产权转让,由一级企业申请,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产权转让,经县国资中心初审、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十六条企业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公开进行,确需采取协议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十七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由县国资中心初审、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评估

  第六十八条本章所称资产是指企业的各种财产(含土地及物业等)、债券及其他权利(不包括股权)等。

  第六十九条县属企业资产评估事项,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经县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县国资中心及县财政局(国资局)初审及审批;

  (二)经县财政局(国资局)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三)经县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由县属企业自行负责;

  (四)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一级企业之间或其权属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原则上可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节  资产处置

  第七十条县属企业资产处置事项包括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征收等。

  第七十一条县属企业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单项资产价值(评估值,下同)不足50万元的,由企业根据内部流程及相关规定,自主决策;一级企业可结合该规定并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其权属企业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或权限;

  (二)单项资产价值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流程执行后,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备案;

  (三)单项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四)单项资产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企业提出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资产进行打包处置的,按资产累计规模参照上述标准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十二条县属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适宜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三节  对外捐赠

  第七十三条企业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捐赠额度应根据企业经济实力及政策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十四条县属企业对外捐赠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一)单笔金额(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流程执行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一级企业可结合该规定并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其权属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或权限;

  (二)单笔金额(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三)单笔金额(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企业提出方案并完成内部决策流程后,经县国资中心初审,报县财政局(国资局)核准,再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节  清产核资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一级企业的清产核资,由一级企业提出申请,依序经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初审及审批同意后实施。二级企业的清产核资,由二级企业提出申请,经一级企业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三级企业的清产核资,由其所属上级企业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包括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必要时,县财政局(国资局)可组织对县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县国资中心协助实施。

  第七十七条清产核资结果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批。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资产占有企业应当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县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县财政局(国资局)委派的董事、县审计局委派的监事应当对企业按程序办理的事项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如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县国资中心、县财政局(国资局)以及县审计局报告。

  第七十九条县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县财政局(国资局)或县政府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县财政局(国资局)的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条违反以上规定,县财政局(国资局)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县属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县属企业办公配置标准、培训支出、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事项由县财政局(国资局)、县国资中心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河源市市属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河国资〔2020〕57号)等规定,结合东源县及县属企业实际制定并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附件:监管清单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553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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