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源县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梯度培育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3-07-31
保护视力色:

DFG-2023-008





东府办〔202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源县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梯度培育的奖励措施》已经八届91次县委常委会和九届31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东源县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梯度培育的奖励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定不移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全力拼经济、促发展,推动县内企业梯度培育成为优质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措施:

  一、奖励对象

  在东源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2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二、奖励措施

  (一)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含本地关联企业生产销售收入,下同),若当年度实现同比增长20%以上实施以下奖励:

  1.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20%至30%(不含30%,下同)奖励10万元。

  2.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30%至40%奖励15万元。

  3.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40%至50%奖励20万元。

  4.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50%至60%奖励25万元。

  5.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60%以上奖励30万元。

  (二)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1亿元至5亿元的工业企业,若当年度实现同比增长15%以上实施以下奖励:

  1.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15%至25%奖励20万元。

  2.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25%至35%奖励30万元。

  3.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35%至45%奖励40万元。

  4.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45%至55%奖励50万元。

  5.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55%以上奖励60万元。

  (三)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5亿元至10亿元的工业企业,若当年度实现同比增长10%以上实施以下奖励:

  1.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10%至20%(不含20%,下同)奖励30万元。

  2.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20%至30%奖励50万元。

  3.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30%至40%奖励70万元。

  4.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40%至50%奖励90万元。

  5.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50%以上奖励120万元。

  (四)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10亿元至20亿元的工业企业,若当年度实现同比增长5%以上实施以下奖励:

  1.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5%至15%奖励100万元。

  2.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15%至25%奖励150万元。

  3.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25%至35%奖励200万元。

  4.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35%至45%奖励250万元。

  5.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对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45%以上奖励300万元。

  (五)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若当年度实现同比增长0%以上实施以下奖励:

  1.对当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同比增长0%至10%的工业企业奖励400万元。

  2.对当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同比增长10%至20%的工业企业奖励600万元。

  3.对当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同比增长20%至30%的工业企业奖励800万元。

  4.对当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同比增长30%至40%的工业企业奖励1000万元。

  5.对当年度生产销售收入实现同比增长4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00万元。

  三、申报、兑现程序

  (一)申报受理。原则上每年6月份前开展一次项目兑现申报工作,具体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企业根据本奖励措施规定的申报条件及要求,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应申尽申。

  (二)申报审核。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依照本奖励措施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奖励项目。

  (三)项目公示。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拟奖励项目依规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公示结果,将拟奖励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依规兑现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本措施所指“以上”均包含本级(数),如5%以上,包含5%;1亿元至5亿元,包含1亿元,不包含5亿元;10%至20%,包含10%,不包含20%,以此类推。

  (三)本措施由东源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560200.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