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2026-001
东府办〔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源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7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2日
东源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预算、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或其相关权益。
第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管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七条 确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九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在公共停车泊位上配建的充电桩、广告位,以及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六)水库、河道、山林、水利设施、旅游资源等有偿使用;
(七)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县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有相关规定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东源县财政局。主管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工作。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其中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的价值评估需进行核准)、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二)东源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公共人防设施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政府公共机构屋顶等相关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东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及设施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县公安局等单位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场地等相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实施单位建立项目台账。
(四)东源县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东源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砂石堆场及地下空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东源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国省道广告牌、道班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东源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农村公路广告牌、道班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其他。东源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东源县教育局、东源县卫生健康局、东源县农业农村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旅游资源、体育场馆、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东源县司法局、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 县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全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依法依规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出租(借),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负责制定出租(借)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受让方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需明确出让金额、使用期限、缴款方式、缴纳期限、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
第二十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由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
(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
具体处置方案由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
(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多收或者减收、免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的受让方,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缴纳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对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违规行为,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进行缴库。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第二十八条 未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由县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除需接受社会监督外,同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切实加强对县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免收、减收或缓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相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694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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