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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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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3-003

东府办〔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九届1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税〔202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我县域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屋、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三条   县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包括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开展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牵头制定征缴工作流程,县财政、自然资源等单位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及说明材料;会同县财政部门研究做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明细信息分设。

  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包括与县税务部门建立财税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收入退库管理机制,明确收入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基础信息;协调市人民银行审核办理入库资金的退库、更正。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费源信息,包括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及时向县税务、财政部门传递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如涉及征收竞买保证金的,按规定做好代竞买人申报缴纳工作。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县国库应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征收流程。县税务部门根据县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竞得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向县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缴费完成后,县税务部门为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并定期向县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缴款和退库信息。

  第六条   缴费期限。缴费人在《缴款通知书》标明的截止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涉及缴费人已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在签订交易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后,由收取竞买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代缴费人申报缴费,以竞买保证金抵作缴纳款项,余款由缴费人在《缴款通知书》标明的截止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

  第七条   征缴入库。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统一征缴征收,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县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第八条   票据使用。县税务部门征收后,应当使用县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九条   收入退库。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县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县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可参照相关税务收入退库审批授权方式,由县税务部门审核后,同级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经县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同级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棚户区改造支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农业生产发展支出、农村社会事业支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从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

  (三)城市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供水保障、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以工代赈等方面的支出。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土地出让业务支出,主要是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廉租住房支出,包括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八)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包括用于支付破产、改制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支出。

  (九)棚户区改造支出,包括按规定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支出。

  (十)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包括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一)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包括从土地出让收益向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的支出。

  (十二)农业生产发展支出,包括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支出、现代种业提升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农村社会事业支出,包括用于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包括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如有条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方式从本级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河府办〔2021〕23号文件精神,每次征地时,县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河源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8%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从缴入本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5%比例安排建立县政府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县域内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适用管理办法》(粤财综〔2004〕186号)划定的东源县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及确定的20%比例计提,其中30%上缴省财政,70%作为县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当年实际缴入本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具体计提比例严格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单位应按照县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终,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开发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开发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县税务、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九条   县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县财政部门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在出让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按日加收欠缴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经税务部门催缴后,受让方仍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且延期付款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款日期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十四条   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并未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县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记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539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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