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2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东源县东江渔港管理章程》经九届8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日
东源县东江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东江渔港秩序,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在东江渔港(下称“本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渔港经营权由东源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为方便渔港日常监管、养护,由黄田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经营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渔港的建设与维护,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享有权益,承担义务。
第四条东源县农业农村局为本渔港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渔政监督管理职能,牵头制定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船舶停靠等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本渔港水域执法巡查、查处渔船违反港章的行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组织开展渔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等工作。
黄田镇人民政府为本渔港的经营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渔港事务管理工作,包括渔港经营管理与服务、码头泊位规划经营、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美化、维护港区生产生活秩序、安全生产监管与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渔港设施运维、渔港码头、防波堤、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查等。
涉及本渔港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东江渔港地处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黄田镇高速出口东江边,地理中心点坐标:东经114°58’34.368”,北纬23°52’28.684”。
东江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总面积约7853平方米,其中设计水域面积约5600平方米,渔业码头及引桥面积1450平方米,步级码头及斜坡道约300平方米,渔港管理中心占地303平方米,停车场200平方米。本渔港总图由各控制点坐标点连线组成,本渔港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渔港设施:包括码头、航道、港池、护岸、航标以及部分陆域配套设施。
(一)码头
码头长100米,宽10米;码头后方布置两座10米宽的引桥,每座引桥长为22.5米与陆地衔接。
(二)航道
东江渔港伸出堤岸13m,顺岸布置在东江左岸,占用岸线总长120m,回旋水域位于码头正前方,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长度为150m,垂直水流方向的宽度为30m。航道最低通航水位设计为48.37米(85高程),前沿港池水域水深在1米以上,能够满足设计船型进出港要求。
(三)港池
本港池水域面积约5600平方米。设计低水位水深1米,最大水深6米。渔港设计高水位取5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51.37m(85高程)。
(四)护岸
现有岸线120米,干砌石护岸长100米,宽度约10米,位于码头平台下方。
(五)航标
东江渔港设计的助航标志有:专用灯桩2座,太阳能类型,配置见下表:

(六)陆域设施
渔港陆域设施有:渔港管理中心占地面积为30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09平方米;停车场200平方米。日后根据渔港发展规划建成的其他水陆域设施,也纳入渔港管理范围。
第六条在本渔港范围内开展的所有经营活动及行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服从东源县农业农村局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纳入东源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本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黄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渔业船舶进入渔港装卸渔获物的,应在进港时报告作业渔区、作业时段、下网次数、渔获物品种、渔获物数量等信息。捕捞渔船应当遵守内河捕捞渔具及捕捞方法、禁渔区及禁渔期、渔业资源保护等规定。
第九条在本渔港范围内开展的所有活动及行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防止对渔港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本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
负有环境保护和水域防污治理职能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本渔港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本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避碰规则、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和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等规定。
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船舶在本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度安排。
第十三条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船舶,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采取禁止离港、责令停航或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情况,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渔港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采取应对措施。
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本渔港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渔港每年的管理养护工作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本渔港营运期助航标志设置资金及营运期助航标志每年的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东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江渔港总平面布置图
2.东江渔港控制点坐标表
3.东江渔港航拍图
附件一:
东江渔港总平面布置图

附件二:
东江渔港控制点坐标表
附件三:
东江渔港航拍图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712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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