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2024-005
东府〔2024〕39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森林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禁火。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二、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2.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3.携带烟花爆竹、香烛、纸宝、易燃易爆物品等;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队伍,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五、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室、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东源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8832119。
特此通告。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618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