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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陈海龙等5名劳动者自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159739元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2-5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用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拖欠陈海龙等5名劳动者自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159739元。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文件指示,下达指令如下:
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陈海龙等5名劳动者自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159739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该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