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迅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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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粤创大厦办公楼建设项目期间,拖欠水电班组共11名工人自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72140.55元一案期间,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联系,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3号)法律文书。
案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粤创大厦办公楼建设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拖欠水电班组共11名工人自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72140.55元。经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号)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2024〕第210-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10-2号)、送达回执、《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工人授权委托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决定由你单位足额支付上述水电班组共11名工人自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72140.55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