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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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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东罚〔2026〕2号


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7583213261

  地址:东源县涧头镇新中村深坑

  法定代表人:张业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7日,我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矿山、选矿厂于2016年12月停产至今,尾矿库仍在运营中,尚未闭库,检查发现你公司无法提供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存在“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状况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1月27日制作);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    2026年2月4日制作);

  3.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提供);

  4.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业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提供);

  5.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张建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提供);

  6.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对张建国授权委托书一份(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提供);

  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1月27日提供);

  8.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2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2月4日印发送达);

  以上证据1-2证明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违法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3-6证明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7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据8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评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6年2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2号),责令你公司停止未按规定进行土壤状况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同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2号)要求,已停止“未按规定进行土壤状况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尾矿库周边土壤采样年度合同,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要求采样检测。

  2026年2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2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2月4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2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5日印发送达);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坚基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2月11日制作);

  4.土壤采样合同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六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状况监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限期内改正、所在区域土壤环境敏感程度:敏感”的情节,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系 人袁 媛

  联系电话0762-883139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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