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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215-14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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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科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31490642X9: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派送投递失败,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5-14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华丰国贸花园工程项目及河源市华丰世纪国际贸易中心一期工程项目相关防水工程期间,存在拖欠符超群、符辰杰等4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150317.6元的问题,经我局2024年1月2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5-2号)责令限期按要求进行整改,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我局依法于2024年4月15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5-11号),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接收该决定书。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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