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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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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2-010


东府办〔202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九届1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东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205号令)和《东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20〕13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以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各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三)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抢险、救灾复产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行政楼、综合楼的改建、修缮;

  (二)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水利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公路、桥梁、市政、园林绿化、防空等工程项目;

  (三)水电安装及零星土建工程项目;

  (四)商品服务、货物设备、电子软件类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委托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由县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在合同期内承接委托评审任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且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实施;

  (二)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县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的委托评审机构审核。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结算阶段审核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相关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县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二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完成县政府和县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托评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县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县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接受县财政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合理准确编制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及时提供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提供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的图纸、文件、相关资料等(包括工程隐蔽资料、现场签证等)的真实性、合法、完整性负责;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及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审核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五)对于财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核意见征求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六)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第三章 评审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评审受理阶段。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别(含采购、概算、预算、结算及EPC项目)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收件明细清单和相关技术资料要求,接受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资料后,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对送审资料符合评审要求的,收件员与送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人员应对送审资料逐项核对,按要求填写《东源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委托及承诺书》后,正式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任务安排。依据具体建设项目实施内容、对应评审要求和项目的具体专业分类情况,制定财政自行评审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的计划,确定审核人员(专管员)和复核人员,并报县财政局批复。

  第十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方式。根据《东源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核服务机构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结合评审项目的规模和内容、完成时间要求、技术难度等情况选定委托中介机构,遵循突出优势、兼顾公平、高质高效原则,采用循环排号和择优选择两种委托方式。

  (一)循环排号方式。一般性(即400万以下)项目的审核任务分配采用循环排号法,并报财政局审批;

  (二)择优选择方式。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采取择优选择法:时间要求紧急的项目、评审内容特殊的项目、专业性强的项目、大型重点项目,根据中介机构专业匹配度及以往项目完成进度、完成的质量考核结果择优决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并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对于时间要求紧急的重点项目等,建立项目的快速评审通道。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提升评审效率,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衔接,了解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提前介入评审环节。

  第十九条

  评审实施阶段。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工作内容:

  (一)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按照评审业务工作流程方案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开展业务评审;

  (三)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评审机构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无错、漏项;

  2.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3.设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

  4.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5.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定额选用是否恰当;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和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按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计价;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预算项目是否与施工图纸相符;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的范围以内;

  6.施工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一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执行按《东源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20〕13号)文件精神,按相关权限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审批;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条

  现场勘察。在评审和对数期间,需要现场勘察的,由审核人员根据评审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填写《现场勘察申请表》,勘察结束后,就现场了解的工程内容、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勘察事项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对数。对初审结果及复核底稿综合整理成初稿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后,由审核人员(包括中介机构的审核人员)与建设单位确定初稿对数时间,对数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及时将评审进度、发现问题、解决办法、评审结果与初稿差异等,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复核人员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退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经对送审项目资料审查不符合评审要求或评审过程中送审单位不能按要求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包括不能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或者补充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办理退审手续。

  第二十三条

  评审完成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一)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按规定格式出具评审报告,并报财政部门批复;

  (二)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三)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评审时限。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被评审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工程图纸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则上自送达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一)送审造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1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15个工作日;

  (二)送审造价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1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20个工作日;

  (三)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概算、预算各为2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30个工作日;

  (四)送审造价1亿元以上的:概算、预算各为2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50个工作日;

  (五)对于多功能、多专业的综合性投资项目和PPP、EPC、桥梁、隧道等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以上时间都不包含建设单位答疑、补充材料和反馈评审意见的时间;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如无故拖延时间则按退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实行单项考核和年终考核。委托评审机构评审项目参照执行《河源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由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其完成的每个评审项目进行质量考核,并评定质量等级,填写《东源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核质量考核及付费规则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县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应进行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预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不履行组织协调项目建设相关单位配合评审工作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开展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委托单位退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对委托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人员更换需书面告知县财政部门;对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县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委托评审机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评审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下述情况的委托评审机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二)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评审机构未经县财政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评审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县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定期向各项目主管单位征询评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廉洁评审等情况,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作为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东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东府办〔2007〕60号)同时废止。本县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东源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工作流程图

  附件2:东源县财政评审项目(采购、概、预、结算)收件明细清单和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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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东源县财政评审项目(采购、概、预、结算)收件明细清单和资料要求

东源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采购及服务类项目送审资料明细清单(采购)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单位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采购及服务类项目预算委托及承诺书





2

工程立项报告批复文件或审批





3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电子文档(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





4

经过有关部门批复的用户需求书





5

经过建设方审核并同意送审的预算书(采用EXCEL电子表格形式,详细列明设备型号、品牌、 参考图片以及对应功能参数)




提供原件

6

主要材料、设备标准、价格采用依据 (材料询价依据)





7

相应临近时段其他采购人中标价格依据





8

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预算资料





注:1、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完整或者有重大失误,则将全套预算资料退还送审单位,重新修订合格后按要求重新送审;2、送审单位应对报送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盖章签字确认;装订成册的,可盖封面和骑缝;未装订的,每页盖章签字。

东源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送审资料明细清单(概算)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单位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委托及承诺书





2

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




提供原件

3

初步设计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4

设计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图纸(或者施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提供蓝图

5

提供工程项目全套CAD图纸电子文件





6

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的概算书(建设单位签名盖章同意按此造价送审)




提供原件

7

提供该工程对应各专业电子版正版造价编制文件,同时提供利用软件建立模型计算工程量的电子版原版并能直接计算出各清单工程量的成果文件。(或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正版 软件 成果

8

主要材料、设备标准、价格采用依据





9

有资质的钻探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初级报告及水文资料(相关单位需要签名、盖章确认)





提供原件

10

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预算资料





注:1、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完整或者有重大失误,则将全套概算资料退还送审单位,重新修订合格后按要求重新送审;2、送审单位应对报送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盖章签字确认;装订成册的,可盖封面和骑缝;未装订的,每页盖章签

东源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送审资料明细清单(预算)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单位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委托及承诺书





2

工程立项报告及审批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供原件

4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图纸(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




蓝图原件

5

提供工程项目全套CAD图纸电子文件





6

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建设单位签名盖章同意按此造价送审)




提供原件

7

提供该工程对应各专业电子版正版造价编制文件,同时提供利用软件建立模型计算工程量的电子版原版并能直接计算出各清单工程量的成果文件。




正版 软件 成果

8

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详细计算过程,分专业、楼层、部位、回路,用excel格式编制,可修改并能自动合并、汇总。





9

主要材料、设备标准、价格采用依据,重要材料   (材料询价依据)





10

有资质的钻探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相关单位需要签名、盖章确认)





提供原件

11

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预算资料





注:1、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完整或者有重大失误,则将全套预算资料退还送审单位,重新修订合格后按要求重新送审;2、送审单位应对报送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盖章签字确认;装订成册的,可盖封面和骑缝;未装订的,每页盖章签字。

东源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明细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单位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1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委托及承诺书





2

工程立项报告批复文件及审批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原件

4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及结论表





5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




提交原件

6

投标文件




提交原件

7

中标通知书





8

合同文件





9

工程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10

会议纪要及三方确认的设计变更签证(按东建[2020]13号文要求提供审批表)、工程奖罚、索赔资料




提供原件

11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相关单位要签名、盖章)




提供原件

12

提供工程项目全套CAD图纸电子文件





13

经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审核的工程结算书,送审金额应是项目各方(发包方、监理、承包方)共同盖章签字认可并同意送审。





14

提供该工程对应各专业电子版正版造价编制文件,同时提供利用软件建立模型计算工程量的电子版原版并能直接计算出各清单工程量的成果文件。




正版   软件   成果

15

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详细计算过程,分专业、楼层、部位、回路,用excel格式编制,可修改并能自动合并、汇总。





16

该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完工后的相片(或电子相片)





17

拨款账单或发票





18

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单项合同、设备、工器具购买合同及原始发票;特殊材料、设备价格采用依据






19

监理合同






20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1

有资质的钻探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相关单位需要签名、盖章确认)





提供原件

22

打桩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三方确认)






23

甲供材的价格清单






24

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结算资料






注:1、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完整或者有重大失误,则将全套结算资料退还送审单位,重新修订合格后按要求重新送审;2、送审单位应对报送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盖章签字确认;装订成册的,可盖封面和骑缝章;未装订的,每页盖章签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508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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