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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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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6-002



东府办〔2026〕3号



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源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3日




东源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工〔2015〕336号)、《河源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5〕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

  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县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县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和权属企业、其他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资所办的各级国家出资企业(上述企业不含县属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涵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二级、三级及以下权属企业(以下统称“县属企业”)。

  县属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全层次国家出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全部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覆盖。其他县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

  (二)会同相关预算单位提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比例建议;收取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三)部署、编制、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草案;

  (四)负责监督、检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办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划转衔接,统筹调配预算资金;

  (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会同审计局、县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县属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和督促所监督(或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并进行审核,编制并提出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方案;

  (四)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指导、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县财政局进行财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属企业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明确绩效目标;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合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核算,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自监控、绩效自评价等;

  (五)配合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指定收取县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县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收入预算要根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等合理测算,上年结余资金应一并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上交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独立核算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以税法规定的税前弥补期限为准)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法定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的,不再抵扣),按30%的比例上交(如需调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属预算单位,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阶段,提出建议比例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承担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获得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纳入预算收入)。上交的股利、股息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但不得用于经营成本费用性开支。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形成的净收入,按100%上交(纳入预算收入)。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当享有的清算净收入,按100%上交(纳入预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收入收缴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纳入预算收入)。

  第九条  县属企业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发生巨大亏损,导致当期虽有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含应交利润、股利股息等)但无力足额、按时上交的,可向县属预算单位、县财政局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相应国有资本收益。申请材料需附审计报告、损失认定材料、偿债计划及现金流测算表等,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属预算单位审核并提出建议后,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减交、免交、缓交(正常经营亏损导致无应交收益的,按国有资本收益核算规则自然无需上交,不适用本条款)。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每年应当按照当年国有资本收益不低于4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聚焦国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重点工作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重点用于支持县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县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县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包括弥补县属企业改革成本、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补助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用于国有资产监管日常工作等费用的支出。

  (四)转移性支出。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转移支付等支出。

  (五)其他支出。县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县财政局组织县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二)县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调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三)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

  (五)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组织县属预算单位,根据县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基本情况;

  (二)预计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按照项目提供政策依据、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底以前,县财政局向县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县属预算单位向县属企业下达编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0月底以前,县属企业向县属预算单位编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县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底以前,县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县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县财政局审核。每年12月底以前,县财政局根据县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给县属预算单位;县属预算单位在县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县属企业,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章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县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县属企业依据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利、股息收入。县属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产权转让收入。县属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产权转让合法凭证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并附送转让行为决策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并附送批准文件、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或财产分配方案,清算财产执行情况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县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县政府决定的时限和要求申报,附相关决议文件。

  第十九条  县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县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县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县属预算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县属预算单位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县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文件;县属企业在县属预算单位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企业收益直接上交县财政专户,并报县属预算单位。

  第二十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县属企业根据县政府通过的预算方案,由县属企业向县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县属企业或使用单位。县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县政府通过的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将预算金额直接拨付县属预算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附调整依据和说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重大调整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一般调整报县政府批准。调整方案获批后,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期间,县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县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县属预算单位应每月分别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汇总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向县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县属预算单位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将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益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县属企业,应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相关预算支出安排。县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县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县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县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应会同县属预算单位,对县属企业使用县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县财政局应会同县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781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办法冲突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702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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