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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9-12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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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波):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张宗军等6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00000元(详见附件)一案期间,你公司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1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船塘镇三河村白水小组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张宗军等6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00000元(详见附件)的问题,经我局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由你单位足额支付张宗军等6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00000元(详见附件)。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告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png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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