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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施工新河中央北区二期5、8号楼泥水工程,有刘小东等劳动者投诉反映被欠薪一案,我局查处期间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44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新河中央北区二期5、8号楼泥水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苏长江、刘小东等5名劳动者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40840元的问题。我局依法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44-3号)责令其足额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告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由被告知单位足额支付苏长江、刘小东等5名劳动者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4084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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