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被处理单位:河源市盘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被处理单位:广东山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7KKRHB96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施工东源县新港镇镜花缘爱琴湾项目一期改建工程项目期间,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清偿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34-3号)法律文书。
(认定的事实):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施工东源县新港镇镜花缘爱琴湾项目一期改建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东源县新港镇镜花缘爱琴湾项目一期改建工程项目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曾建文个人承包,曾建文在组织施工期间拖欠其招用的谭茗文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248242元。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34号)责令其改正,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34-2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回执、邮政特快专递凭证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清偿谭茗文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248242元,再依法进行追偿。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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