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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社保催字〔2025〕31号)
来源: 东源县社保局  时间: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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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辉安运输有限公司(91441625MA4X3PPT5J):

  因你公司职工罗延东,身份证号:441611********4194,于2019年6月28日受到事故死亡,2020年6月18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你单位应依法向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近亲属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支付该职工的工亡保险待遇1221640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工伤丧葬补助金344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40215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广东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东社决〔2025〕第1号),决定书已于2025年4月24日公告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将我局已先行支付的罗延东工亡保险待遇金额人民币:1221640元,退回到我局指定的账户(账户户名: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670459800646000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28808291

  单位地址: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202512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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