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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27-10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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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承揽河源玖云台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期间,发现你单位将河源玖云台项目绿化工程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翟四妹个人承包,翟四妹在组织用工期间拖欠其招用的蓝央华、李镇朋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55000元。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清偿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人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7-10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向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河源玖云台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你单位将河源玖云台项目绿化工程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翟四妹个人承包,翟四妹在组织用工期间拖欠其招用的蓝央华、李镇朋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55000元。我局依法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7-7号)责令其足额清偿上述劳动报酬,被告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由被告知单位足额清偿蓝央华、李镇朋等10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报酬共计5500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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