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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县城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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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1-010


东府办〔2021〕34号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县城

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东源县县城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已经八届8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东源县县城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

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县城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作为公共消防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消火栓设置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新建、迁建、补建的市政消火栓建成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城管部门维护管理。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网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车行道不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1兆帕斯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城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工业园区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

  第七条 县消防部门在使用市政消火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修复,并依法负责对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供水企业应加强对各自供水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每月对供水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逢重大节日及举办其他大型活动时开展专项保养,确保市政消火栓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供水企业发现损坏或者接到损坏报告的,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拆除、迁移、关闭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规划,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第十 各供水企业应将供水区域及抢修应急电话函告县城管部门和县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  市政消火栓如遇外观缺损的,供水企业应自接报起,24小时内到现场实施修复;市政消火栓如遇外力损坏的,供水企业自接报起,2小时内现场止水,24小时内修复;市政消火栓如遇无水或水压不足时,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内,按紧急程度及时修复。因供水管网维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供水企业应在维修或停用前2小时内通知当地消防部门。

  第十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工业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根据市政消火栓的使用情况编制维护保养预算计划,并列入预算,资金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清算,并向各供水企业支付市政消火栓维修管理的相关费用,确保资金足额按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以及经费保障的部门或者机构职责分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

  第十 县政府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监督管理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考核范畴,每年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各相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县城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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